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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gòu):PPP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是否要注明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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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7-07-12 11:30【

PPP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是否要注明采購方式?

 

根據(j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規(guī)定,PPP項目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強制實行資格預審。但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中,是否應說明本項目采用哪一種采購方式(如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方式等),還是在資格預審結(jié)束后根據(jù)社會資本響應程度來確定哪種采購方式?有何依據(jù)?

 

PPP項目在資格預審時,應在資格預審公告中注明采購方式。

財庫【2014215號文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項目授權(quán)主體、項目實施機構(gòu)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是否限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數(shù)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標準、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從該條文的規(guī)定來看,確實未要求采購人必須在資格預審公告中注明采購方式。

但是在該條文的第八條中,出現(xiàn)了“項目經(jīng)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三家的,可以依法變更采購方式”的表述。該表述意味著:PPP項目在開展資格預審之前,須選定采購方式;如出現(xiàn)法定情由時,方可“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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