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又被廢標“不滿足非實質性條款”能作為理由嗎?采購代理機構該怎么做?
基本案情
A公司滿心歡喜的中標了38臺新能源車,卻在中標公告期間被質疑車輛載重量不滿足使用單位要求,“載重量”在招標文件中是“非實質性條款”。經采購人研究確認,最后對此項目做了廢標處理,重新進行招標。
A公司對此表示不服。讓我們先來還原一下整個采購項目。
某單位采購38臺新能源車,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技術要求”部分寫的是:載重量:1.4-2噸。在“評分標準”中如此描述:1、所報車輛的配置不能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重要技術指標、參數(shù)要求的為無效報價。完全滿足招標文件技術指標、參數(shù)要求的得9分,所報產品技術指標、參數(shù)低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相應技術指標、參數(shù)的,每有一項減1分,最多減4分。所報產品技術指標,參數(shù)高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相應技術指標、參數(shù)的,每有一項加1分,最多加4分。
招標文件中對實質性條款加星號,但對“載重量”并沒有加星號,屬于非實質性條款?!?/p>
A公司所投車輛的載質量為1.25噸,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認定A公司為負偏離,在此項中扣除了A公司一定分數(shù)?!?/p>
此招標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審,A公司得分最高,最后推薦A公司為中標候選人?!?/p>
中標公告發(fā)布期間,B公司對中標候選人A公司所報車輛實際額定載質量提出質疑,認為“A公司所報車輛額定載質量不能實質性滿足載重量為1.4-2噸的要求”。
經采購人研究確認,A公司所報車輛實際載貨質量1.25噸不能滿足使用部門實際工作載貨不低于1.4噸的要求,做廢標處理,重新進行招標。
問題分析
問題一:A公司中標后又被廢標,此項目做廢標處理,是否合理,為什么?
問題二:誰應該為此項目出現(xiàn)的問題負主要責任?
針對這兩個問題,記者采訪了政府采購業(yè)內資深專家、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社長、總編輯劉亞利。
★問題一:中標又被廢標廢標理由合理嗎?
A公司1.25噸的車輛載重量確實低于1.4噸的要求,在技術要求上有偏差,但在此招標文件中,“載重量”并不是實質性條款,就說明這一項不是主要的技術參數(shù),所以,評標專家在評標中對A公司在載質量這一項的偏離進行了減分,這種做法完全符合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
實質性條款在招標文件中是投標人必須滿足的條件,屬于重要技術要求。非實質性條款有正負偏離,進行加減分即可。采購人接受B公司質疑后,以A公司所報車輛載重量不滿足使用單位實際工作要求為由做廢標處理,顯然不合理。因為,載重量不是實質性條款,而且已經對A公司的偏離進行了減分。
此外,此項目也不符合廢標的四大理由。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出現(xiàn)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是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二是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是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A公司可以對質疑答復不滿,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問題二:實質性條款寫成非實質性條款責任誰負?
專家認為車輛的載質量應該作為“實質性條款”,而不是“非實質性條款”,所以,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單位的需求了解不夠,導致把本應是“實質性條款”的載重量寫成了“非實質性條款”。
所以,問題出在招標文件上面,而作為制作招標文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負主要責任。
針對第二個問題的觀點: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負主要責任,引起了網友的廣泛熱議,大多數(shù)網友認為采購人應該負主要責任,而不是代理機構。
◇網友1:最后一句代理表示很無奈,招標人對自己購買產品哪項技術參數(shù)作為實質性條款都不清楚,最后怎么怪到寫標書的代理去了。
◇網友2:作為制作招標文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負主要責任,這種說法是不對的,采購需求是有采購人提供的,采購文件又是經過采購人同意的,所以主要責任應在采購人。
◇網友3:在本案中,采購人應該負主要責任,需求不明確;但代理機構作為專業(yè)機構,是不是也應從專業(yè)角度提出專業(yè)建議?
◇網友4:整篇文章的觀點都同意,唯獨對最后一句話“而作為制作招標文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負主要責任”不敢茍同。在這個問題上,采購人是要負主要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是:采購需求應由采購人提出。
小編認為,采購人應該負主要責任,根據(jù)《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jié)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另外,《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87號令第十條也都更加細致地規(guī)定了采購人需依法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但是,代理機構受采購人的委托,為采購人提供專業(yè)的采購代理服務,對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采購需求,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向采購人提出合理化建議供采購人參考,體現(xiàn)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yè)性,提升自身競爭力的同時,提升采購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當前采購代理機構市場競爭激烈,提供程序性的采購代理服務終究因為競爭同質化而被市場淘汰。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跳出程序性服務的泥潭,專項為采購人提供更多專業(yè)性服務,帶來更大的價值。長此以往,經驗的累積,專業(yè)度的提升,將使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市場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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