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能否不說廢標原因?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的委托,就采購人所需的教學科研設備進行公開招標采購。2月28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公開招標公告;3月21日,開評標活動如期舉行;3月23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中標公告,S公司為該項目的中標人。
中標公告公布后,同樣參加了該項目投標的供應商H公司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H公司在書面質疑中稱,S公司所投產品只有4項技術性能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其余技術指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怎能成為中標供應商。
采購代理機構給H公司書面答復稱會依法處理,但未對S公司質疑的內容作出正面回應。S公司對答復不滿,決定提起投訴。但S公司還未來得及向財政部門提交投訴書,再次收到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采購代理機構在第二次答復中表示,該項目將做廢標處理,但未明確廢標原因。次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廢標公告,稱組織評標委員會復審后認為原中標結果無效,將擇日重新組織招標。
3月28日,H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H公司的投訴事項有兩方面:一是原中標候選人S公司所投的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卻中標,說明評審過程或評審結果有問題;二是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明確,對質疑訴求未做正面回應,在第二次答復時也沒有明確廢標原因,要求當地財政部門認定該項目重新組織招標,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經調查后認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主要參考了S公司的技術參數,存在傾向性,且在組織招標的過程中存在瑕疵,責令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
問題引出
1.哪些情形下可以重新組織原評標文員會進行復審?
2.采購代理機構應如何做好質疑答復?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政府采購法現(xiàn)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評審作了嚴格的限制,除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本案例中,從采購代理機構對S公司所做的第二次質疑答復得知,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了評審或復核。若該項目本身并沒有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采購代理機構的做法違法。政府采購有法定的采購程序,采購代理應當按法定程序操作,任何超越程序的情形都是違規(guī)的。一旦違規(guī),采購代理機構將面臨通報、停業(yè)甚至被取消代理資格等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是指政府采購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的行為。質疑與投訴是《政府采購法》賦予供應商的兩大救濟渠道,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有責任就供應商提出的質疑進行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代理機構受托范圍或者職責權限的,采購人、評審專家有責任配合答復。
一般而言,采購代理機構只需就供應商質疑的事項進行答復即可,無須將處理質疑時發(fā)現(xiàn)的其他情況進行擴大說明。在很多業(yè)界人看來,現(xiàn)在很多采購代理機構在受理質疑時之所以會出問題,主要是因為缺乏制度規(guī)范??上驳氖?,為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行為,財政部已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質疑答復應當包括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等內容,正式稿一旦確定并通過,將有效解決本案例中采購代理機構受理答復卻“答非所問”的問題。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時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不能涉及商業(yè)秘密。
二是不能超過3個工作日。
三是以書面形式進行答復。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一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嚴肅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除授權代表外,采購人可以委派紀檢監(jiān)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xiàn)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jiān)督,但不得超過2人。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評審委員會應當推選組長,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xiàn)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xiàn)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評審現(xiàn)場管理,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xiàn)場。各級財政部門對評審活動相關各方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及要求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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